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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王学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量:965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回放】

2010年11月19日,李*驾驶牌号为津***号金龙牌大客车沿西青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青道与柳霞路交口时,将尹*撞伤。该起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为金龙牌大客车的车主,并在**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1年4月18日,尹*将李*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965.27元。后法院将**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追加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尹*要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及**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及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

【法院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质证,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表示同意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尹*提出的财产损失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则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尹*提出由于该起交通事故致使其手表损坏,衣物破损,要求李*及**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就该项损失进行赔偿,但其就该项诉讼请求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尹*所称的被抚养人是指其父母,其父母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最终,尹*及李*、**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在法庭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1584元,共计11584元。尹*的其他损失由李*负责赔偿。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尹*因交通事故导致手表损坏、衣物破损,是客观事实,但在诉讼中,法庭需要认定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则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尹*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并没有证据证明,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定。所以尹*就其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如自行车、电动车、手机等物品损坏,在事故发生后,应委托物价部门对损坏的财物进行定损。物价部门出具的定损报告可以作为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证据。

    二、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在本案中,尹*的父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有正式工作,收入稳定,所以,尹*要求李*及**保险公司天津**支公司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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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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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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